中国的建筑能耗占社会全部能耗的30%,中国现在有超过400亿平方米的高能耗住宅,能耗水平是发达国家的3倍。而全国每年新建房屋近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新增建设的总和,而这其中95%都是高能耗住宅。原国家建设部早在2005年完成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7个省市中,北方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为90%,实际施工只
中国的建筑能耗占社会全部能耗的30%,中国现在有超过400亿平方米的高能耗住宅,能耗水平是发达国家的3倍。而全国每年新建房屋近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新增建设的总和,而这其中95%都是高能耗住宅。原国家建设部早在2005年完成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7个省市中,北方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为90%,实际施工只占所有建筑面积的50%,中部地区是19%,南部地区只有11%多一点。有专家认为,在某些地方节能建筑的比例甚至低于5%。 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吸收采纳了哪些民意?针对民用建筑节能制定了哪些富有特色的规定?针对《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对此进行了解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是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数量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这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了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二是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此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 三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 公共建筑节能应将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二是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是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相对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较高,对上述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监督上述建筑的业主或使用者节约用能;另一方面,也能够培养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的节能意识,并推动建筑节能领域技术的进步。 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 建筑节能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从世界各国推进建筑节能的做法可以看出,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目标,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制定和健全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就要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 《条例》中对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做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武涌介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初步思路是,第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第二,研究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节能部品及产品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领域,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与增加建筑能效有关的成本,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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