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
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新华社7日受权播发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45条,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强调,在具备
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
供热系统、
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根据《条例》,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指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
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还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现有建筑实施分类改造,并就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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