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些条件的可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最近,不少市民很关心,自己家的居民楼能否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省50%的节能标准;室外
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新建居住建筑室内
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达到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新建及既有
公共建筑改造应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单栋居住建筑,其当年用热户数应不低于总户数的80%。
第一个采暖期实行抄表试验仍按面积收费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参加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大型公共建筑,第一个采暖期实施抄表试验,仍按面积计收热费。经过第一个采暖期检验合格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后,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后,参加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按现行面积收费标准于当年集中供热前一次性全额预交本采暖季热费,待采暖期结束两个月内按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多退少补,退费金额可转入下个采暖季。
收费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用户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之前,由物价局公布的居民供热计量收费的标准是:基本热价9.12元/�O・采暖季,按居民套内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0.186元/kwh,按用户用热量计收。公共建筑供热的计量收费标准是:基本热价13.44元/�O・采暖季,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0.275元/kwh,按用热量计收。
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那么,供热计量改造由谁来承担呢?
细则规定,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及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工作由供热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但是,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规定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
民用建筑项目,应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
与【】相关热点资讯:
【了解更多 “” 相关信息请访问
幕墙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