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于2000年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本法共分6章29条。在总则中规定: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在节约用电管理中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规定: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鼓励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鼓励余热、余压和
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等节约用电措施;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节约用电技术进步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本法最后还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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