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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
3.0.1 建筑物应当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
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
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
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爆日大于15d/a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爆日小于或等于15d/a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主编指出:
一、高层建筑防雷类别与不设防的判定
按《规范》确定该高层建筑是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或者不需考虑防雷。
1.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06次/a但大于或等于0.012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2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2.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小于或等于0.3次/a但大于或等于0.06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民用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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