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
1.0.1-------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条文说明1.0.1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提出的并在2001规范延续的抗震三个水准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的某种具体化。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对建筑工程有影响的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震)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本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内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
抗震设防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GB50223要求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在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这意味着这类建筑工程在第三水准烈度(罕遇烈度)地震作用下,不单单是不能倒塌,而是要求主体结构完好,围护构件基本完好(如玉树机场航站楼),这就要按GB50011-2010第1.0.1条“-------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即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可用”。这样JGJ102-2003第1.0.3条要修改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玻璃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对于标准设防类幕墙,在遭遇多遇地震作用时,基本完好,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遭遇设防地震作用时,有轻微破坏,经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在遭遇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时,幕墙支承
结构构件不脱落,面板部分损坏,经修理后可继续使用。对于重点(特殊)设防类建筑的幕墙,在遭遇多遇地震作用时,保持完好,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遭遇设防地震作用时,面板有轻微破坏,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在遭遇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时,幕墙
支承结构构件完好、个别面板有损伤(裂缝),建筑仍可正常使用。”达到使用功能不中断。
GB50223要求重点(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指出:众震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罕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即罕遇烈度比基本烈度约高一度,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就要求重点(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按主体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p]进行设计。这样JGJ102-2003第4.2.6条要修改为:“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标准设防类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5.5.1规定的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e]的3倍进行设计;重点(特殊)设防类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5.5.5规定的主体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p]进行设计。
汶川地震、
玉树地震震害经验表明,幕墙在结构总体安全时,可以满足大震后继续使用的要求的。我国上百次建筑幕墙振动台抗震试验中也证明这些要求只要选型正确、构造措施得当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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